《天安门母亲网站》- 时政与评论

对自由理念、自由权利的误读和自由宪草的真谛

 

 

杜光

 

不久前有一位朋友给我发来中国社会科学院董小英的《与“零八宪章”对话》,文章对《零八宪章》有所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尖锐的批判。我读后颇有感触,一吐为快。

 

(一)自由是《零八宪章》的真谛

 

《零八宪章》已经发布一年多了,在海内外获得了广泛的赞同,签名于其上者已达万余人,但对宪章的理念和基本主张加以阐述、或提出不同见解进行讨论者却寥寥无几。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零八宪章》的传布。

 

我在《零八宪章》发布一周年时写过一篇纪念文章,题目是《政治改革的蓝图,宪政民主的丰碑》。一位朋友提醒说:不要说是“蓝图”,还是说“草图”吧,是一个可以讨论、可以修改的草图。我同意这个看法。《零八宪章》为政治改革描绘出前景,体现了某些爱国公民的理念和期望,但它绝不是一个排斥异见的宣言,相反,它所提出的六条理念和十九点基本主张,都是可以进一步探讨的,或补充,或修改。其实,即使是众多的宪章签署者,也并不见得完全同意这个宪章文本的文字表述。我在网上就读到过有人在文章里表示,他并不同意宪章的某些说法,但赞成宪章的基本理念和多数主张,所以还是签名了。这说明《零八宪章》确实还有着可以讨论修改的余地。我们不妨把它称为“零八宪草”。像这样一个事关社会发展方向和民族前途的重大课题,十分需要凝聚全社会、全民族的智慧,共同画出全面而完善的蓝图,以指导实践。无奈掌握着无限政治权力的集团对《零八宪章》却充满了恐惧,没有容它发布就抓捕了它的起草者,严令全国媒体不得透露任何关于《零八宪章》的消息,以致境内民众绝大多数至今不知《零八宪章》为何物,更不要说议论它的是非了。

 

有关当局对《零八宪章》的封锁和对它的起草者刘晓波的迫害,使我们更感到讨论、宣传《零八宪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董小英写出《与“零八宪章”对话》,并把它作为《给胡锦涛主席的第三封信》的附件,送达国家最高领导人。这就为讨论《零八宪章》开辟了一个新的契机,很值得欢迎。

 

《与“零八宪章”对话》的主要内容是对自由、平等、民主、宪政、人权等理念的分析与批判,其中着墨最多的是对自由概念和基本主张中的结社自由、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的分析和批判。这是很自然的。因为自由是一切宪章法规的灵魂,任何宪法和法律的社会意义,就在于保证社会成员的自由权利。1215年英格兰的约翰国王颁布了人类社会的第一个宪法,绝非偶然地被命名为《自由大宪章》,为此后全世界各国的立宪运动,创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零八宪章》的核心是自由,这在文字表述上就可以看得出来,除把自由列为基本理念的第一条,并在基本主张里明确表明结社自由、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外,还在其他条款中提出人身自由、选举自由、迁徙自由、创业自由;即使没有在文字上提及自由的基本主张,也无不贯串着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精神。可以说,《零八宪章》就是当代中国版的“自由宪章”或“自由宪草”。只有正确地理解自由,才能读懂《零八宪章》的真谛。

 

(二)对自由理念的误读

 

董小英在《给胡锦涛主席的第三封信》和《与“零八宪章”对话》里,都说到“《零八宪章》有许多具体的概念没有考虑清楚,漏洞太多,不能解决问题,是不适用的。”看来他是误读了《零八宪章》的真谛。考虑到他的这些看法也许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对《与“零八宪章”对话》中的一些观点,特别是关于自由理念和自由权利的见解,提出个人的看法,以供进一步的讨论参考。

 

董小英在《与“零八宪章”对话》里写道:“先说自由这个概念。1)自由与法律对抗。子曰:‘从心所欲不逾矩。’‘矩’、‘规矩’的同义转换就是‘法律’,‘从心所欲’便是自由。有规矩就不可能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接下来他说:“在法治社会自由是有限度的,首先是不能妨碍他人。”这当然不错,但他认为“自由与法律对抗”,把自由同法律对立起来,却与自由的本质特征不符。

 

什么是自由?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都具有的本质。但社会的不平等却使人们无法实现自己的自由权利,所以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发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感叹。从这个特定的视角来考察人类进化的历史,可以说,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的所有人,毕生都在为争取自由、摆脱枷锁而努力奋斗,但自由形成为一种价值观念,并且成为反封建、反王权、反专制的精神武器,则开始于中世纪的后期。它在观念形态上孕育了、培养了反封建的中坚力量——资产阶级。《自由大宪章》规范了贵族、教会和自由人的自由,开启了自由作为价值观念的大门。13世纪以降,意大利的人文主义者把自由树立为城市独立和共和自治的旗帜。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有些思想家、政治家把自由解释成为个性解放和个人自由,于是便有了关于自由的理论体系——自由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所作的种种理论解读,一直绵延到今天,仍然有它的深刻而丰富的现实意义。我们且看看一些古典自由主义者是怎样论述自由的:

 

第一,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十六世纪的欧洲人文主义者和和反人文主义的托马斯学派,就分别提出了“上帝创造的万民生来自由和平等”,“人生来是自由的”。美国1776年制定的《独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也在第一条里宣告:“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第二,自由是在理性指导下的行为。英国的启蒙思想家洛克说:“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也指出:“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他们认为自由不意味着率性而为,而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选择。

 

第三,每个人的自由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人权宣言》第四条指出:“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卢梭在《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里则说:人们不应当把“与自由相对立的那种放荡不羁当作自由。”两千多年后的今天,有些人还把自由等同于放荡不羁、肆意妄为来批判,实在令人遗憾。

 

第四,自由的范围由法律界定。前面所引的《人权宣言》第四条明确指出,对自由的限制由法律规定。孟德斯鸠在他的名著《沦法的精神》里也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我们从以上这些古典自由主义的论述里可以了解:自由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既是普世人所共有的自然权利,又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并且以无害于他人为原则,由法律加以规范。对自由的这些阐释,描画出了自由的本质特征,并且使自由成为普世价值的最重要的内涵。许多对自由的误解、歪曲以至无端攻击,都根源于对自由的本质特征缺乏全面的了解。

 

董小英在论释自由的概念时,不仅没有看到自由的本质特征,而且把自由同法律对立起来,认为“自由与法律对抗”,这显然是由于对自由的误读。他虽然接着也谈到“在法治社会自由是有限度的,首先是不能妨碍他人”,但这个思考路径仍是以“自由与法律对抗”为前提的,没有理解由法律规范是自由的本质特征。就自由的本质特征来说,只有由法律规范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董小英却认为自由本身有缺陷,才需要法律来限制。至于自由作为人人俱有的自然权利,是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上的选择,看来也没有进入董小英的视野。对自由的误读,是他对《零八宪章》作出误判的根本原因。

 

(三)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读——兼谈马克思的自由观

 

自由是近现代一切仁人志士追求的共同目标。许多思想家、政治家、理论家在他们的论著中,都以人类的自由为指归。这就是所谓的“殊途同归”,马克思也不例外。讨论自由之所以要论及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是因为:马克思的自由观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而一百多年来,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反,却受到许多自诩为“马克思主义者”的专制维护者的毁谤。这是因为自由是反封建、反专制的强大的精神武器,对一切专制制度构成严重的威胁,所以,获得专制权力的统治者,无不竭力反对自由;那些为既得利益者摇旗呐喊的御用学者,自然也就以此作为升官发财的敲门之砖。而更多的民众则根本不知道马克思主义还包括着马克思的自由观。所以,我想借这个解读以自由为真谛的《零八宪章》的机会,对这个问题稍加论述。

 

董小英在《与“零八宪章”对话》里没有提到马克思主义,但在《给胡锦涛主席的第三封信》里,则明确地表明:“现在最大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这个大概念掩盖着其具体理论、基础理论的错误,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接下来他谈到一些“具体理论、基础理论的错误”,因为牵涉较广,与本文主题无关,这里暂不讨论。需要指出的是他在信中还谈到:“马克思主义比较实用的,在目前还属于比较合理的部分,一是无神论思想,二是它强调对下层的民众,特别是对于现在来说是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地区予以关注,并且要求‘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那部分地区帮助他们脱贫致富,以达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目的。”

 

在董小英看来,“马克思主义比较实用的、在目前还属于合理的部分”,只不过是无神论和关心下层群众,共同富裕,这样来概括马克思主义,实在有点匪夷所思。如果要破除迷信,古今中外的无神论者成千上万,何必借重马克思主义!至于共同富裕,则是把三十年来的中国的现实和口号,生硬地贴到马克思主义上,岂不有点滑稽?

 

在我看来,马克思的自由观,正是马克思主义在目前“比较实用”和“合理”的部分。正如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名言:“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已经成为对近一百年来的假社会主义(从苏联到中国)的尖锐批判和强烈谴责,马克思的自由观则是对那些反对政治体制改革、批判普世价值的政客和帮闲的当头棒喝。它对目前中国社会,不是更“实用”、更“合理”吗?

 

马克思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关于自由本质特征的思想,认为人的本质特征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并且肯定自由“合乎理性的本质”,“使人们成为理性的存在物”;他还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明确肯定了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个人自由,马克思也特别重视“每个人的自由”,“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他的视野里,自由不是多数人或少数人的自由,也不是哪个阶级或哪一部分人的自由,而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

 

但马克思并非单纯继承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自由观,在继承的基础上,他还添加了自己对于自由的进一步的理解:首先,他把自由的价值观升华为对人类未来社会的崇高理念,认为未来的社会制度,将是“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构成这个社会的细胞是“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尽管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充满着乌托邦的遐想,但他把自由作为未来社会制度的目标,还是难能可贵的。其次,马克思认为自由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他说:“人们每次都不是在关于理想所决定和所容纳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规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这个判断,既说明了自由受制于一定的物质条件的局限性,我们不能对自由的实现怀着不切实际的要求和期待,同时也表明,“在现有的生产力所规定和所容许的范围内”争取实现最大限度自由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再次,马克思主张“以自由、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生产条件”,“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而“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在这里,他把争取自由同生产资料所有权结合起来了。由此我们可以明白,马克思为什么把未来的公有制定义为劳动者在联合占有的生产资料中享有一份属于自己的所有权。因为劳动者只有这样,才能从雇佣劳动者转变为自由劳动者,才能从无产者转变为有产者,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由此可见,马克思在他的著作里,不但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自由理念,而且以他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丰富了自由的理论内涵。他的自由观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同《零八宪章》的精神是一致的。可笑的是,那些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的专制政客和帮闲文人,却总是敌视鼓吹自由、争取自由的言论和行动,把这些言行称为“资产阶级自由化”,不遗余力地加以批判、打击、迫害。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公然背叛,他们是马克思主义的真正的叛徒。

 

(四)对自由权利的误读

 

结社自由 董小英说:“‘结社自由’的要求只在政治方面,因为各种合唱团、舞蹈队、各种学会也属于结社,从来也没有禁止过。”“之所以要求结社自由,其政治目的就是要参加竞选。”在这里,董小英认为结社“从来也没有禁止过”,因此他把“结社自由”的要求,归结为以竞选为目标的结党自由,并认为结党自由会造成种种不良后果,因而“结社自由是不必要的“。

 

我很奇怪,董小英对当前的社会情况怎么会这么隔膜。事实上,各种学会、研究会之类的民间社团,不是“从来也没有禁止过”,而是“从来也没有自由过”。几年以前的“新青年学会”被取缔,四个主要成员被判刑,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证。多少年来,负责社团登记的民政部门,拒绝了所有找不到主管单位的民间结社的申请。有些有志于建立“各种学会”、研究机构,以探讨学术问题或从事社会活动的志愿者,只好采取“曲线结社”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到工商局登记注册,才为自己争得了进行学术研究和社会活动的空间。但即使是这样的结社方式,也不断受到权力部门的骚扰、查抄。如去年遭到迫害的“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益仁平中心”,都是因申办民间研究机构失败而不得不以公司名义在工商局登记的民间团体。他们成立几年来,在进行法律研究、宣传法律常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支援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为社会作出了出色的贡献。按照他们的劳绩和贡献,他们本应受到政府的奖励,然而,却在去年7月里先后遭到执法机关的查抄,许多资料和办公用品被没收。公盟下设的“法律研究所”被认为是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立即取缔;益仁平自行印制的、在同行和友好间免费交流的双月刊《中国反歧视法律行动通讯》,则被认定是“非法出版物”,全部没收。请看,民间社团“从来也没有禁止过”吗?

 

民间社团是公民社会的支柱,是抑制政治权力、调节市场的一个杠杆。结社的自由度和社团作用的大小,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零八宪章》把“结社自由”写进基本主张,正是针对当前社会缺乏“结社自由”的现实。董小英却认为民间结社“从来也没有禁止过”,提出“结社自由”是为了结党“参加竞选”,结党又会造成种种不良后果,所以“结社自由”完全没有必要。这样来解读“结社自由”,是不是太荒唐了?

 

集会自由 董小英说:“‘集会自由’除了保障学术会议、听证会自由有积极意义以外,就剩下消极意义了:那种街上的飞行集会、示威游行只会扰乱社会秩序,对整个国家没有好处。”他接着大谈游行示威的“消极意义”,认为“公民社会应该通过一切正常渠道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建议”,“而不是要给民众造成困难,甚至颠覆国家。”总之,集会自由是要不得的。

 

在这个问题上,又显出董小英对社会实际情况的隔膜。他认为目前学术会议、听证会之类集会的自由已经有了保障,其他内容的集会都只有消极意义,因而没有必要保障其自由;有什么意愿、建议,可以“通过一切正常渠道来表达”,不必采取集会的方式。问题在于:首先,听证会多由官方组织,自由当然有保障,学术会议却未必。我就遭遇过一次学术会议被迫取消的事例;还有一次,会议虽然如期举行,却有安全部门的人员在席。他们是为保障自由而来的吗?其次,其他内容的集会是否都只有“消极意义”?我这几年曾多次遇到会议被禁止的情况,光去年就有三次:一次是关于维权事件的学术研讨会,一次是关于公共知识分子的座谈会,一次是网络公民颁奖会。前两次是开会前临时通知会议被禁,不得不取消;后一次我已经到会,却受到警察的盘问,原来这一天恰巧是胡耀邦逝世20周年忌日,警方以为这个会议是为纪念胡耀邦而举行的,所以禁止召开。我并不认为这三次会议都是|“消极意义”的会,其中一次还是学术研讨会,可是权力部门却都横加禁止。再次,董小英说“应该通过一切正常渠道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建议”,然而,现在有哪一个(更不要说“一切”了)“正常渠道”可以让公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建议呢?当然我这里指的是自由的表达,而不是随声附和、吠影吠声的表达。“舆论导向”的存在,使“一切正常渠道”都不可能自由表达公民的意愿和建议。近几年来,因自由表达而招致查处、停刊、改组、开出、处罚的媒体,不知道有多少。这个现实使集会自由的需求更加突出。至于“颠覆国家”云云,出现在《与“零八宪章”对话》里,就显得太不协调了,我只能表示遗憾,不说也罢。

 

言论自由 董小英说:“‘言论自由’之中,我非常赞同‘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又不能完全开禁,什么都可以印。色情的必须禁止。”看来董小英并不根本反对言论自由,只是主张有限制的言论自由。我在原则上是同意这个意见的,问题在于“不能完全开禁”的线划在什么地方。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大量被禁止的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富有史料价值的专著和文章。这些宝贵的精神产品,目前只能由作者或亲友自费印刷,或送到境外出版而携入境内,却统统被认为是“非法出版物”而没收、扣押。这些被我称为“山寨出版物”的作品,许多是作者经过长期积累、呕心沥血才得以成书的,它们的社会价值和学术品位,普遍高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之类御用机构的那些大部头的陈词滥调。争取言论自由的目标之一,就是让这些有价值、高品位的“非法出版物”,能够以公开合法的形式,在广大民众中流传,发挥它们的启蒙与教育作用。这应该也是董小英“非常赞同”的“学术自由”,但是不是超出了他“非常赞同”的范围,我就不知道了。

 

宗教自由 董小英认为“‘宗教自由’也不可行。”他在对宗教的起源、特点等作了分析后断言,宗教之所以建立,“就是为政治目的——‘政教合一’,这是宗教的本性,”“信徒就是最好的政治工具”。《零八宪章》主张“政教分离”,既“有悖宗教人士办宗教的初衷”,也“无法符合‘宗教自由’的条款”。他还认为,美国宪法中的“宗教自由”,“缺乏对宗教本质的认识”;甚至“原教旨主义者之所以能够发动战争,也是受到‘宗教信仰自由’这条法律保护。”他还说:“‘宗教自由’是与‘科学与民主’观念相对立的”,“所以,把宗教自由或信仰自由放到宪法中,显然会与这种社会前进的方向相左”,“等于维护了封建迷信,是开历史倒车。”

 

这些反对“宗教自由”的论据,都是经不起推敲的。所谓宗教为政治目的而建立,政教合一是宗教的本性,完全是违背历史常识的奇谈;说“政教分离”不符合于“宗教自由”的条款,意思就是只有允许宗教干预政治,实现“政教合一”,才符合于“宗教自由”的原则。在这里,董小英又把自由理解为不受约束的任意妄为。正是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他又引申出“原教旨主义者之所以能够发动战争,也是受到‘宗教信仰自由’这条法律保护。”这个判断甚至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难道“宗教信仰自由”给予原教旨主义者发动战争的“权利”了吗?是哪个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为他们发动战争提供依据?至于他把宗教自由和封建迷信等同起来,认为宪法里写上“宗教信仰自由”就是“维护了封建迷信,是开历史倒车”,更表现出他对自由的误读。显然,他是在误读自由的基础上 ,误读了宗教信仰自由。

 

董小英还对《零八宪章》提出的平等、民主、宪政、人权等理念进行了分析与批判,因本文只限于就自由理念和自由权利的误读作一些分析,他对其他理念的批判就不说了。

 

(五)简短的结语

 

董小英对《零八宪章》提出的理念和部分主张进行了分析与批判,这是《零八宪章》发布一年多来我所读到的最为全面的评述。他在《与“零八宪章”对话》的最后总结式地指出:“《零八宪章》有许多具体的概念没有考虑清楚,漏洞太多,不能解决问题,是不适用的。”但我却认为,对“许多具体的概念没有考虑清楚”的,恰恰是董小英自己,特别是关于自由的概念。我在前面已经指出,自由是《零八宪章》的真谛,董小英正因为误读了自由理念和自由权利,才导致了他对整个《零八宪章》的误读。

 

我感到奇怪的是,董小英肯定普世价值,在《给胡锦涛主席的第三封信》里明确表示:“总之,批判普世价值是愚蠢的——等于与全世界为敌,与科学与文明为敌,更不能采取镇压的方式。”可是他对普世价值的最重要的内涵——自由理念的认识,却是如此地不可理解。这是一种什么现象,我现在还猜不透。

 

董小英反对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除“学术自由”以外的言论自由,可是目前社会最缺乏、公民最需要的,恰恰是这些已经载入宪法而迄今未能落实的自由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他在文末还表示:“尽管我赞同修改《宪法》,但都无法赞同这个草案。”(杜按:草案指《零八宪章》)根据他在《与“零八宪章”对话》里的见解来推断,他“无法赞同”的,主要是《零八宪章》里的自由理念和自由权利,而他认为应该修改的宪法条文,看来首先就应当是删除结社、集会、言论、宗教信仰等自由权利。这是一个多么危险的主张!

 

不过,无论如何,我还是应该感谢董小英,他给我提供了一个从特定的角度来解读《零八宪章》、宣传《零八宪章》的机会。

2010312

 

 



—— 原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