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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日本关西地区89六四人道捐款/捐款人
(博讯
20080617日发表)

    
    一九八九年六四前后,数千日本关西地区的中国留学生走上街头,沿途以帮助六四受难者的名义募捐。以后几位关西地区的留学生作为委托人和监查人将这笔捐款委托在日本的律师管理这笔捐款,并计划在适当的时候将捐款用到其目的上。在
19年之后的今天作为当时的捐款人之一,本以为这笔款早已转到了六四受难者手中。可是最近从可靠渠道得到了此捐款报告书的全文,从此报告书中得知做为委托人之一的季卫东以极强硬的态度以四川汶川地震灾难为口实要转移这笔款项的用途,并以欺骗,恐吓的手段大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气势。
     现将此报告书公之于众,请当年的捐款人们关注此事。做为捐款人之一,必须关心这笔捐款的去向,并重申专款专用是使用捐款的常识。
    
    对于四川地震灾难深感哀痛,但在全世界的注目下,得到来自各方各面的援助,捐款和救援物资来自四面八方。可是那些八九六四受难者们呢?十九年了!他们的悲哀,无助,凄苦,每每想来,每每心痛。正如报告书中所言:“一旦(挪用)成为现实,将直接把(八九)六四款项化为乌有,一个不亚于震灾废墟的可怕的心灵废墟将呈现在世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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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关西地区八九六四捐款报告书(案)
    
     一 由来
    
    
2008516日,季卫东夫人来电话告知季在东京参加学会,转达了季卫东的意见:因六四当时的参与者有的到了国外,有的回国了,有的人甚至联系不上,难以再次聚集。以四川震灾为契机,赶紧将六四捐款捐给四川灾区,越快越好等。
    当时,
Y告知:
    第一.转用本身是个大事,尤其是捐款性质,捐款人的意愿以及目的不同。转用有挪用之嫌,有道义和法律的责任,不妥。
    第二.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必须征得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先在联系得上的范围内征询相关人士的意见。
    第三.即便获得一部分人赞成,正当化的理由依然极其微弱,还是会引起过去或将来的反对人士的强烈反弹,得慎重考虑。
    第四.希望季卫东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
    
17日傍晚,季给Y来电话,但未接通。
    
18日,季卫东留下了两次录音电话要求立即执行。
    同日,季与
W联系,王与Z,YA取得联系。
    
19日晚上,Y认为季卫东过于急于求成,而且没有任何书面议案,仅靠口头联系,不够严肃,也不便对其他人士做确切的交代,遂将16日的意见整理成文。
    
20日早上,Y将传真发给季卫东,尤其强调了我们没有理由辜负六四捐款人的善良意愿,更不能违背他们的终极关怀等观点,表示了反对转用的意向。
    
21日早上,乌丸法律事务所小野律师打电话给Y,传达季卫东要求转用六四款项的意见。由于季一再强调无法跟Y联系,Y逐转告了20日发给季的传真内容,指出了季的误解。
    当日上午,
Y前往银行确认金额后,再次将20日发去的传真传给季卫东,并附上我们可以上街或以其它方式为汶川大地震灾民进行募捐活动的建议。
    下午收到小野律师发来的三个存折的复印件。
    
2008521日截止,资金总额为:7077154日元。
    
27日晚,季给Y发来开会日期的确认文书。
    
28日,Y收到W的电子邮件以及转发的ZHYA的回信。三人均表示反对用于震灾。
    
28日下午1318分,Y收到小野律师转来的季的传真。季在传真中通告律师说已经与海内外的有关人士取得联系,两人有修改意见,全体一致赞成处分六四款项,还一再强调无法联系Y,还附加了征求召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联席会议日期的文书。
    
Y认为季卫东构成以下几点的严重误导:
    第一.在未对六四款项是保管下去还是马上交出去进行讨论的情况下,季卫东就单方面地做出处分款项的决定,极为不妥,也不符合议事程序。
    第二.在委托人季卫东,
Y没有形成合意之前,季卫东就以个人名义向受托方律师发出正式通告,违反了程序,也给受托方带来了困惑。
    第三.只有两人有修改意见,没有反对意见,全体一致通过这一提法本身就缺乏确凿的凭证,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还对受托人构成了欺骗。
528日截止,反对用于震灾的有ZYAWY4人。
    第四.开会是为了讨论?还是为了决议?如果是上述两个目的,则只要两名委托人开会就行,无需受托方参加。如果是为了通知受托方执行,则根本就还没有形成决定。无论怎样,都不具备召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联席会议的前提条件,所以,要求召集联系会议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决定。
    
29日,季打电话给Y,以不容争辩的态度要求Y接受他的观点以及在66日以前必须开会做出通知受托方执行决定的意见。期间,季还提出不惜诉求法律达到目的等威胁性意见。直到29日,Y方才从季卫东处正式得知他想把六四款项交给中国人权研究会的意向。
    
Y希望季提供已经联系到的有关人士的信息,但遭到拒绝。
    
Y认为有必要避免在律师面前发生争执,应该是季Y两人的意见疏通在先,与律师碰头在后。
    分歧之大,难以磨合。但
Y还是同意于63日乌丸法律事务所召开碰头会,具体时间由季卫东征得小野等律师意见后再确定。
    
Y无法理解季为什么如此一意孤行置他人于不顾?也不知季到底是想把64款项用于震灾,还是要交给中国人权研究会?救灾为什么要通过非慈善机构的研究组织?显然更大的倾向似乎只是把钱交给人权研究会而已,用于震灾好像仅仅是一个说辞。
    为此,
Y特意调查了中国人权研究会,对季的行为产生了极大的疑惑。
    同日,
HU两次给Y发来电子邮件,提出了64专款专用为最佳,转用于震灾为次佳的观点,并对64款项有可能被个别人挪用表示担忧。
    
30日,ZH在给Y的邮件中表示必须用到64关系者。
    
31日,YSL发去邮件转告季的请求。
    
61日,ZHA给季发回电子邮件,表示赞同转用。
    同日,
H在给Y的邮件中表示有义务有责任参与资金管理以确保用到正确的地方。
    
2日,W在给Y的电子邮件中提议建立公开的通讯平台通报相关情况。
    
3日,LU给季发回电子邮件,表示赞同转用。
    
    二 碰头会的主要内容
    
200863日下午230330,委托人季卫东,Y与受托人小野律师,受托人兼监查人川村律师4人在乌丸法律事务所召开会议,首先确认了委托管理的存折,金额以及其他有关实物。其后季卫东分发了提案和电子邮件,阐述了意见,Y也提交了电子邮件,并作了发言。小野律师分发了委托书的第二页,就执行处分的契约内容,宗旨,程序,对律师的约束等加以说明,确认了管理以及处分的法定框架以及法定有权者名单;川村律师则更多地对季卫东提出了质疑意见。会议没有讨论季卫东提交的提案。
    当天晚上
7点至10点多,季卫东,WY三人在京都四条河原町的鱼民居酒屋进行了交谈。
    以下是上述两次碰头会的主要内容。
    
1.季卫东明确表示要将64款项用于震灾,而Y在会上主要强调了由于季Y两人意见不合所暴露出来的管理体制危机如何处理,即如何完善委托体制以及如何开会等问题。
    
2.两位律师对转用款项以及以程序问题表示疑虑,对在京阪神街头上捐到的款项如何向日本人做出交代也提出了疑问。具体地说,两位律师关心的是第一 改变款项性质所造成的后果或麻烦是什么,第二 无论做出什么决定应该尽可能地征得更多人的同意,按程序进行,第三 无论何时处理,都应有一个组织名义。第四 如何避免或降低对有关人士可能带来的风险。
    小野律师还建议召开会议。
    
3.四人达成的共识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有关信息,尽可能让更多的人共享信息,在此基础上通过程序得出结论。
    
4.季卫东提议由Y负责收集大家的意见,表示由他本人发出提案
     上述第
1至第4项内容有录音作为依据。
    
5.截止63日为止,从季卫东,Y所分别收集的信息来看,同意转用于震灾的有季卫东,LUZHAYSHU5人,其中HU带有严格的限定条件,此外L的赞同意向尚未最终确认属实;不同意转用于震灾的人数为WZYAZHY5人。
     上述第
5项有季卫东,Y提交的书面材料为依据。
    
6.原则上同意转用的意见是在捐赠的具体目的,捐献对象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即是在季卫东所提出转交的团体发生变更以前提出的。此即在此之前,季卫东提出交给中国人权研究会,但63日当天已确知中国人权研究会拒绝接受64名义的款项。在这一情况下,季卫东个人将捐赠对象改为中国红十字会或中华慈善总会。经确认季卫东尚未向该两个组织进行可否的确认工作,只是从公开的网站上下载了有关信息。此即季卫东并没有把六四捐款转用的相关事项落实到实处,转用提议本身处于流动的不确定的状态中,实施就根本谈不上,也难以排除将款项交出后的不安全因素。
     上述第
6项有录音以及书面资料作为依据。
     在夜间的意见交换中,季卫东,
WY三人围绕64款项的保管以及处置是理念问题还是对可能发生或现有的不利因素如何加以妥善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没有达成结论性共识。季卫东更多的是以假设为前提提出了问题,尤其担忧律师或其他人私吞款项的可能等;而W从历史的角度谈理念问题,也谈现实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如何评估,应对问题以及诚信问题,并提出了建立通讯平台的设想;Y则着重于如何共同善始善终,如何在制度上排除担忧,如何在技术上完善管理体制,具体的就是委托人体制如何重建,如何兼容各方意见等等问题。
    
    三 争点的虚实
    问题的焦点似乎在于六四款项是以更为完善更为稳妥的方式继续保管下去,还是转用于四川震灾。
    但就委托契约而言,根本就不存在上述争点。
    委托契约第
1条第2款规定:捐给在1989年民主化运动中牺牲的学生及其家属。
    第
3条第2款规定:委托方共同签署文件之外不得处分之。
    第
4条规定:委托人不能指示时,ZHAHUYALUZH在监查人出席的条件下集体表决做出一致性决定指示之。
    仅就上述而言,契约框架具有强大的内在的制约力,转用它途是不可能的。
    
    四 结论
    
1.季卫东提出将六四款项转交中国人权研究会的意见仅停留在意向的层面上,不具备实施的条件,该意向显然存在一厢情愿的盲动倾向。
    
2..中国人权研究会是一个半官半民的研究机构,是否具备接受六四款项的资格本身就是问题。
    
3既然中国人权研究会已经明确表示不能接受该款项,季卫东的口头动议也就无效。季卫东在得到拒绝信息时,本应及时停止一切动作。
    
4.原先担心联系不上当事人的问题,实际上仅就已经了联系到的主要人士这一事实来看,季卫东的担心就已不攻自破。更何况往下必将联系到更多的当时的当事人。至今为止,尚未联系到的法定有权者仅差HA 1人(有电话)。
    
5.至于季卫东提出的假设性危机,即款项被私吞等问题。对律师对Y或者其他人的担心,虽然不能说完全没有可能,实际上难以发生私吞。这种几近于人身攻击或名誉毁损的假设性担忧将带来民法上的麻烦。
    
6.对律师的担忧毫无道理。现有的委托契约对律师具有强大的约束力。更何况律师本人没有任何退出或者更换受托人的意思。在63日,两位律师不仅再次确认了相关条文,还表达了对该款项继续负责下去的强烈意愿。
    
7.以假设性危机作为将六四款项交给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慈善总会或者必须立刻执行转出的理由,其本身就是错误。一旦成为现实,将直接把六四款项化为乌有,一个不亚于震灾废墟的可怕的心灵废墟将呈现在世人面前。
    
8.不依法行事,没有履行规约,违反程序,不尊重律师的尊严以及契约的严肃性,还欺瞒律师,是极其错误的。
    
9.非法定有权者不具有行使决定权的资格,发动再多人参与的多数人赞同决议只能是徒劳,殆误了自己,也伤害了老朋友的信赖和感情。
    
10.受托方律师不可能接受契约以外的任何指令。
    
11.非法定有权者的提议以及讨论重在参与和表态,意在知情和兼容,具有舆论导向上的意义,也有加强连带和养成民主习惯的含义,但没有任何法律作用。
    
12.固然,委托契约并非固若金汤,毫无漏洞。对契约的修订补充也好,有什么担忧也好,都应该按程序从制度上入手在体制上加以完善。否则,一切都沦为荒唐的闹剧,有百害而无一利。
    完 [博讯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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