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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事件受害者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们作为1989年“六四”事件中的受害者和受害亲属,于19995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递交了请求立案侦查“六四”事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国务院总理李鹏法律责任的控告书。同年524日,我们又向贵院递交了有关此案的补充文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当对公民递交的控告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从递交上述控告书至今已一年过去了,我们一直等待着贵院作出裁决,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我们认为,宪法和法律是神圣的,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公民的此项权利。同时我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如果触犯了刑律,都不应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

我们在1999517日的控告书和524日的补充文件中,列举了大量有关事实并根据这些事实指出:在198956月间北京地区未发生任何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情况下,政府当局调动数十万军队对和平示威者实行武力镇压,对无辜的和平居民实行残暴的杀害,其行为属于政府权力和国家武装力量的非法滥用。

控告书同时指出:这起大规模屠杀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本国的宪法,违背了一个主权国家所应承担的保护人类的国际义务,而且已由对人权和公民权的一贯侮蔑发展为反人道的暴行;其行为已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生命权利的故意侵犯和剥夺,就其造成后果之严重足以认定为犯罪。

    控告书还指出,当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不仅参与了这场大屠杀的最高层决策,而且是此一决策的直接执行者,应对这场大屠杀及其严重后果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

我们提出上述控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理应接受我们的诉讼请求,而不应该置之不理。

在我国宪法已载明要“依法治国”、在国家和政府领导人一再强调要健全法制的今天,我们期盼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快对我们控告的立案,并尽快给予我们明确的答复。

 

控告人:

丁子霖  张先玲  周淑庄  李雪文  苏冰娴  徐  珏  尤维洁  黄金平  郭丽英刘天媛  张艳秋  杜东旭  吴定富  孙承康  何兴才  孟金秀  要福荣  陆玉宝陆马生  刘梅花  张树森  杨大榕  刘秀臣  周淑珍  马雪琴  袁长禄  孟金秀张振霞  王桂荣  李显远  金贞玉  程淑珍  索秀女  高  婕  周治刚  袁淑敏周  燕  尹  敏  杨银山  方  政  齐志勇  寇玉生  邝涤清  石  峰  李淑娟等108人。

                                                           2000.5.22